台湾艺人林志颖因将摄影师朱庆福的获奖摄影作品修改后,发在自己微博帐号,创作者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构成侵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相关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海淀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林志颖构成侵权,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4.5万元(人民币.下同)。
朱庆福于1992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中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曾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在其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一条图文,配图为篡改后的涉案作品。朱庆福认为林志颖侵权,涉案博文图片中左起第3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林志颖自己的头像并经裁剪,同时配上了误导性文字,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馀万元。
林志颖辩称,其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结,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微梦公司答辩指,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且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其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又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亦没有在显著位置持续发表,故应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因此,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72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000元,合计3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