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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来美变单身?纽约华女結婚綠卡被拒
[ 编辑:usahrsh | 时间:2019-03-14 07:57:07 ]


紐約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 (By Bjoertvedt/wikimedia)




移民局如何考察婚姻關係的真實性?離婚證的可信度是考察內容之一。一名來自山東青島的陳姓女子2002年持非移民簽證來美,2004年與美國公民張先生在紐約市結婚,2007年陳女士申請婚姻綠卡留在美國,未料被拒。究其原因,主要是陳女士當年已婚來美,還是單身來美?前後兩個文件自相矛盾。

陳女士鍥而不捨上訴到移民上訴委員會(BIA),但2018年3月被BIA駁回,她再上訴至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依舊敗訴。

本週二(12日),紐約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做出維持BIA判決的決定。判決書指出,陳女士的離婚日期不一致。早在2002年,陳女士通過中國一家旅行社辦理來美國的非移民簽證,當時的簽證申請表格顯示,陳女士已婚,與郭某人是夫妻關係,簽證申請文件上有陳女士的簽名。

但陳女士在2004年與張先生辦結婚時,提交了一份中國辦理的離婚公證書,表明陳女士已於2000年與前夫在青島通過民政廳協議離婚,她是離異後單身來美,這與陳女士在2002年簽證申請中提供的婚姻信息相衝突。當初移民官拒批,正是這個原因。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指出,如果陳女士的婚姻實際上在2000年結束,為何2002年給陳女士辦理赴美簽證的人會知道她前夫姓甚名誰?何況她還有簽字確認,而陳女士的「離婚公證書」卻沒有給出任何細節,表明這一信息已經過驗證。且陳女士沒有對「為何不一致」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因此法官判定,陳女士在赴美簽證申請中提供的婚姻狀況信息,比她為結婚而出示的離婚公證書「更可信」。換句話說,法官不承認她2004年與現任丈夫締結的婚約有效,也就否決了她的婚姻綠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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