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在纽约经营一间非政府组织的华人因涉嫌行贿马绍尔群岛官员,于本月2日被从泰国引渡回纽约受审。两名被告——现年50岁的陈宏(又名Cary Yan,Hong Hui Yan)和34岁的助理周朝婷(Chaoting zhou,Gina Zhou,Angel Zhou,音译)均持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护照,两人均非美国居民,但均在纽约活动多年。

陈宏于2016年在纽约联合国大会期间成立了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的“治理和竞争力国际组织”(World Organization of Governance&Competitiveness FOR THE UNSDG,简称WOGC)。WOGC随后发布了陈宏与塞拉利昂、孟加拉等国外交人员会面的一系列消息。但报道中多使用其英文名Cary Yan。


陈宏(CaryYan,左一)2017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会见非洲某国高级官员。(WOGC)


而根据纽约南区联邦检方和联邦调查局纽约分局于9月2日解封的起诉书显示,陈宏和助理周朝婷在至少2016-2019年期间,涉嫌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多次行贿南太平洋岛国马绍尔群岛的总统和议会官员,试图让对方通过立法,在当地设立“朗格拉普环礁特别行政区”(Rongelap Atoll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RASAR),旨在通过税收和移民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吸引外界投资。而陈宏的WOGC组织将成为特别行政区的实际运作方。当地议会最终在2020年3月20日通过了一项支持特别行政区立法的决议案。

美国联邦检方起诉书列举的陈宏行贿证据包括出资邀请马绍尔群岛官员前往香港和纽约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直接或间接支付1万、2.2万和7000美元给不同官员或其亲属,并承诺未来给予更多钱款。

陈宏和周朝婷两年多前逃亡泰国,但在美国执法部门要求下,于2020年11月16日被泰国警方逮捕,直至本月2日被从泰国引渡回纽约,将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受审。两人面临行贿和洗钱等多项指控。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位于太平洋中部、国际日期变更线西侧,由29个环礁岛群和五个小岛组成,人口不足6万。马绍尔群岛曾是由美国托管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自1986年以来,两国关系由《自由联系条约》确定,根据该条约,美国提供年度付款和国防,同时租借夸贾林环礁作为军事基地。美国在五六十年代曾在马绍尔群岛进行大规模核试验,导致一系列安全、公共卫生和环境等遗留问题。

兩名華人由於參與了一項多年來賄賂馬紹爾群島共和國(以下簡稱馬紹爾群島)官員的計劃,從泰國被引渡回美,於2日抵達紐約南區法院並受到指控。

根據聯邦法院公布的起訴書以及公開的信息,嚴宏輝(Hong Hui Yan,音譯,又名Cary Yan,曾用名字Chen Hong)和周超婷(Chaoting Zhou,又名Gina Zhou,曾用名字Angel Zhou)擔任了紐約市非政府組織(NGO)的董事、僱員和代理人,在紐約市和美國境內的其他地點,參與了一項向馬紹爾群島官員行賄的計劃,來通過有利於他們及其同夥商業利益的立法。至少從2016年到2019年,嚴宏輝一直擔任該組織的主席,而周超婷則擔任他的助理。

早在2016年12月左右,嚴宏輝和周超婷就開始與馬紹爾群島在紐約市與其本國的官員溝通和會面,討論建立發展半自治區域的問題,意圖允許嚴、周以及其他NGO吸引投資者來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項目,嚴、周和其他人承諾將在半自治地區開展這些項目來獲得業務。

大約在2018年4月,嚴、周讓這家NGO在香港舉辦了一次會議,馬洛爾群島的官員參加了會議。會議的目的是公開發起建立所謂的朗格拉普環礁特別行政區(RASAR)的倡議,目的是由立法機構頒布這項倡議的法律,吸引外國企業和投資者,如降低或取消稅收和放寬移民法規。嚴宏輝計劃利用RASAR吸引投資者和客戶到他將在RASAR運營的企業,這些參會的馬洛爾群島官員可以在將來法案被提出時投票,這家NGO支付了這些官員前往香港的旅費以及在香港期間的住宿和娛樂費用。

在2019年8月中旬左右,RASAR法案被正式提出,從這個時間到至少2018年11月1日左右,嚴和周提供了一系列現金賄賂和其他激勵措施,以獲得馬洛爾群島官員對RASAR法案的支持。2019年11月18日左右,馬洛爾群島舉行了立法機構選舉,時任馬洛爾群島主席於2020年1月13日左右離職。

此後不久,嚴與周開始與某些馬洛爾群島官員進行電子郵件與會議溝通,繼續他們創建RASAR的計劃,中間同樣涉及金錢賄賂等,最終在2020年3月20日,馬洛爾群島立法機關通過了RASAR決議。

50歲的嚴宏輝和34歲的周超婷,兩人都持有馬洛爾群島簽發的護照,兩人於2020年11月16日在泰國被捕,之後從泰國引渡回美。兩人被指控合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CPA)、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合謀洗錢、洗錢罪名;合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判處5年刑期,每違反一次海外反腐敗法,刑期為5年,合謀洗錢罪刑期為20年,另外還有20年刑期,罪名為洗錢。

最大潛在刑期由國會規定,此處僅供參考,被告兩人的最終量刑將由法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