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通過的本地法11號對紐約市的憲章做出修改,允許合法永久居民及獲得工作許可證的紐約市居民參加市級選舉的投票。
原告要求法庭認定紐約市地方法11號採用了不應採用的種族目的,違反了憲法和聯邦法。
起訴文件說,由於紐約市的法律,4位公民的選舉力受到傷害,而且持續受到傷害。
原告的律師說,據統計,紐約市有500萬註冊選民,有100萬非公民成人居民。根據地方法11號,估計有90萬人有資格投票,這數字足夠改變選舉結果。
90萬新選民占選民總數的近20%,比市級多個職位選舉中的勝負差額都高。
根據「美國社區調查」(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的數據,除史坦頓島外,居住在紐約市的外國人有130萬人。其中西裔49.5萬,亞裔34.8萬。隨著美南邊境無證移民大批進入紐約,居住在紐約的外國人數繼續增長。
原告指控紐約市本地11號法案的發起人在利用「合格的外國人」(qualified foreign nationals)改變紐約市的種族構成,進而增強了西語裔和亞裔的選舉力。因此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
原告律師說,該法案附件顯示,一些議員不注意自己的言辭,直接使用了「白人」「白人投票力」「黑人」「西裔人士」及 「有色人種」等詞彙, 顯示該法案改變族群選舉力的「明確目的」。
原告的律師指,如果在選舉過程中混雜著種族問題,這個過程就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起訴書說,「任何以種族劃線,增加西裔和亞裔選舉力並減弱其他族裔選舉力為目的的選舉,⋯⋯(皆)不得有這種種族目的」。
「公共利益法律基金」負責人表示,4名原告以及紐約市的其他非裔投票人,因為11號地方法而被紐約市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