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1日下午,中国全国人大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央社及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媒体获悉,现场有2895票赞成票,另有一票弃权,没有反对票。
中国官媒新华社在报道中称,这是继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后,中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宪法》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图片来源:中新社)
决定共9条。
决定明确,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决定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公众号“香港中联办”报道,决定通过后,香港中联办发言人当日发表谈话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集体意志。这是国家从宪制层面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香港长治久安的必要之举,充分体现了合法性、正当性和进步性。
另据中新社消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关于该决定的说明时指出,香港社会出现的一些乱象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选举制度机制存在明显的©洞和缺陷,为反中乱港势力夺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
关于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王晨当时介绍,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经认真研究并与有关方面沟通后,提出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