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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雇主須知 「新冠帶薪病假」4補充
[ 编辑:usahrsh | 时间:2021-01-31 09:02:07 ]

紐約雇主須知 「帶薪病假」4點補充

州府於去年3月頒布《COVID-19帶薪病假法》(COVID-19 Paid Sick Leave Law),州勞工廳(NYDOL)近期在原先帶薪病假法的框架下,發布新指南,補充四項針對紐約雇主的義務。由於《COVID-19帶薪病假法》的執行層面可能因疫情變動,雇主除了依循州勞工廳的新指南作業,也應向專業執照律師諮詢。

二、員工於隔離期/後返工又確診時,雇主的義務:員工在經過強制隔離或隔離一段時間後返工,但隨後接受篩檢時,結果呈陽性。員工因強制隔離令無法工作,也有權獲得帶薪病假。但是,員工必須向雇主出示執照醫療服務供應者或篩檢機構提供的病毒檢測陽性證明文件,或是由雇主為員工進行病毒陽性檢測。

三、員工於隔離期/後進行病毒陽性檢測,雇主的義務:紐約州並不要求員工接受後續測試以停止隔離或隔離。但是,如果員工在隔離期或隔離期結束後繼續進行病毒陽性檢測,且結果為陽性;員工因此需要接受強制性的隔離令,並有權再次獲得帶薪病假。但是,員工同樣得向雇主出示執照醫療服務供應者或篩檢機構提供的病毒檢測陽性證明文件,或是由雇主為員工進行病毒陽性檢測。

四、員工被暴露或可能被暴露於病毒中,但尚未受到隔離或隔離令的約束,雇主的義務: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COVID-19並被雇主要求停工的僱員,雇主必須支付其正常工資,直到雇主允許員工重返工作崗位;當員工因此必須隔離或遵守隔離的強制性或預防性命令時,雇主也需要為其提供帶薪病假。

由於第四點並不在紐約州《COVID-19帶薪病假法》的說明中,且州勞工廳頒布的新指南並沒有法律授權,目前尚不清楚州勞工廳是否會尋求法律強制執行,或者將其視為對《COVID-19帶薪病假法》的默示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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