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威廉姆斯(Damian Williams)和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局(USDA-FSIS)局長基克(Paul Kiecker)10月24日共同宣布,被告「昌興肉食公司(Chung Shing Meats, Inc)」(又稱新昌興肉食公司,New Chung Hing Meats, Inc)及四名業主張永宏(Wing Hong Cheung,音譯,下同)、馮妙荷(Miao He Feng)、張裕寬(Yiu Kwan Cheung)和馮天倫(Tian Lun Feng)因為未能遵守之前和檢方所達成的協議裁決(consent decree),一再違反食品安全規定,聯邦地方法院已經批准處以25萬美元的民事罰款,這是對此類違法行為所課的最高民事罰款,反映了被告違規行為的嚴重性。
威廉姆斯說:「對於被告在簽訂協議裁決,表示遵守承諾之後,繼續自行其是,本辦公室採取零容忍態度。」基克說:「這一民事處罰表明我們將迅速採取行動,保護美國的消費者。」
昌興肉食公司2019年被聯邦檢察官提起民事訴訟,指控他們在紐約市華埠加薩林街(Catherine St)19號店裡所產製和銷售肉類和家禽產品,違反《聯邦肉類檢驗法》(FMIA)和《家禽肉類檢驗法》(PPIA)的規定,包括烤豬肉、豬排、烤鴨、牛腩、雞肉和其它牛肉、家禽及豬肉等產品,不是未經聯邦檢驗,就是是故意貼上錯誤標籤。USDA-FSIS所查獲違反規定的已售和待售的肉類和家禽產品,總數超過400磅。
被告當時同意通過簽訂協議裁決來解決違規行為,承諾今後遵守FMIA和PPIA規定,不再出售或運送未經聯邦檢驗通過的肉類和家禽產品,並保存所有肉類和家禽產品產製和交易的相關記錄;如果違反協議裁決,將被課以罰款。這項協議裁決在2020年1月7日經聯邦地區法院批准,成為具有約束力的法院命令。
但是被告簽訂協議裁決後仍然一再違反規定。被告新昌興公司坦承從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間,總共銷售了787.62磅、未經聯邦檢驗或貼上錯誤標籤的肉類和家禽產品,也未按規定保留所有的購買發票,因此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10月24日批准,對被告處以25萬美元的民事罰款。法院在批准的裁決書中要求被告在45天之內繳付罰款,如果被告未能在期限內繳清罰款,每延遲一天,加罰5,000美元。
此外,被告新昌興公司如要重新經營肉類和家禽產品產銷業務,必須至少在30天之前通知聯邦檢察官,不足30天,按不足的天數每天罰款1,000美元。
華埠昌興肉食公司因違反食品安全,於24日與南區聯邦法院達成協議,4名被告在提交的司法令中,同意其經營的肉類經銷店舖遵守食品安全法,同時將繳納25萬元的民事罰款,這相當於此類違規中的最高民事罰款。
事實上,位於凱瑟琳街(Catherine Street)19號的華埠昌興肉食公司在2019年就被指控在不符合聯邦檢查要求的情況下,定期製備和銷售肉類和家禽產品,包括打錯的商標或重新包裝沒有聯邦檢查標誌的燒烤肉、豬排、烤鴨、牛腩、雞和其他牛肉、家禽和豬肉產品,美國食品安全局檢查發現了超過400磅的肉類和家禽產品準備出售,均違反了聯邦肉類檢驗法(FMIA)和家禽產品檢驗法(PPIA)。
當時4名被告張永宏(Wing Hong Cheung,音譯)、馮妙荷(Miao He Feng,音譯)、張裕寬(Yiu Kwan Cheung,音譯)和馮天倫(Tian Lun Feng,音譯)就同意簽署一份同意令來解決違規問題,該同意令要求他們遵守FMIA和PPIA的規定。除此以外,同意令中還包括一項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們「銷售、運輸、提供銷售或運輸、或接受運輸任何肉類、肉類食品、家禽,或任何需要由美國食品安全與監督局檢查和通過但卻沒有檢查和通過的產品。」並要求被告為每一種肉類、肉類產品、家禽或家禽產品進行準備和維護,包括所有交易的商業記錄。同意令規定,如果被告違反這些義務,將處以經濟處罰。2020年1月7日,聯邦地區法院批准了該同意令,使其成為具有約束力的法院命令。
然而,法院方面表示被告們在之後多次違反了這份同意令。
聯邦檢察官Damian Williams說,「本辦公室對那些在已簽署同意令後仍繼續以原先方法行事的的被告採取零容忍態度。在諸如本案這樣旨在保護公共健康的地方,這種行為更惡劣。重大的經濟處罰應該是對所有被告的一個通知,他們必須遵守自己的承諾,遵守法律。」
根據法院的文件,被告們已經承認在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間,他們銷售了總計787.62磅未經聯邦檢查和以及貼錯標籤的肉類和家禽,且昌興肉食公司沒有保存同意令中要求的採購發票。因此,此次的協議要求被告們支付25萬元的民事罰款,相當於有史以來對違反美國食品安全局同意令行為所施加的最高民事處罰,「反映出被告違法行為的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