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案11號允許在紐約市居住時間超過3個月、在紐約市繳稅但並非美國公民的紐約居民,參與紐約市級的選舉投票,這個法案影響到大約80萬非公民居民。
針對共和黨人的起訴,紐約市政府法務局告訴紐約當地媒體《紐約市及州》(City & State NewYork),紐約市將逐一反駁三項爭論。
法務局說,原告對有關法條的選擇和解讀太過狹窄,比如州憲法中說「每個公民都有權投票」,憲法並沒有明確說只有公民才能投票。「地方法案11號從內涵到文字都符合憲法並且得到行政機構的支持,因為(該法)能把千萬名紐約人帶進民主程序,改善紐約市全體居民的環境。」
有法律專家稱,第1項爭論的關鍵是:公民有權投票是投票權的上限還是下限。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布裡法爾特(Richard Briffault)說:「(州)憲法和選舉法只保證公民的投票權,但問題是,是否排除公民之外的人?」
還有人說,由於紐約市之前已經有過非公民投票選舉學校董事會,但不知道法官是否參考、如何參考選舉學校董事會的案例,因為該案例並不重要。
關於第2項爭論,紐約州的選舉法明確表示,「只有美國公民,才有資格在任何選舉中登記並投票」,但該法中有關適用範圍的條款說,選舉法的條文可被其它法律的某些條文替代,除非其它法明確標明不能替代。儘管如此,代表9位可能獲得選舉權的紐約居民的律師瑞茲(Cesar Ruiz)說,他的案子很艱難。
第3項爭論的焦點在,根據自治法的規定,任何改變提名、選舉或驅逐一個民選官員的行為,都必須經過公投,地方法11號並沒有經過紐約市的公投,只是市議會通過的法案。
但有法律專家認為,原告的論點沒有力量,因為畢竟市議會是民選的,而且自治法條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競選改任命」這類大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