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訴訟是紐約市警察工會(PBA)和其它16個執法人員工會所聯合提起的,他們認為,紐約市的禁止警察在逮捕嫌犯過程中使用勒頸鎖喉或限制呼吸手段的法律,措辭含糊不清,讓警察無所適從,有違反紐約州現行法律之虞。
不過州上訴法院七名法官11月20日一致裁決,紐約市這項法律的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避免警察任意或歧視性執法,用語沒有含糊不清,並與禁止警察使用鎖喉手段執法的現行州法也不牴觸,因此維持有效。
紐約市是在2020年明尼蘇達州黑人弗洛伊德(George Floyd)遭警察壓頸致死之後,通過了這項第66號地方法;而早在2014年紐約市的黑人加納(Eric Garner)遭警察勒死後,紐約州就通過了禁止警察鎖喉執法的法律,並以加納的名字命名。紐約市的法律比州法更進一步,除了禁止警察鎖喉之外,還禁止警察用跪、坐或站的方式從胸或背部位壓制嫌犯的橫隔膜,導致嫌犯呼吸困難,甚至窒息。
對於上訴法院的裁決,紐約市警察工會發言人表示,雖然不是他們所希望的結果,但是將為警察執法提供明確的規範。市議會發言人則稱讚這項裁決是公共安全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