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楊志揚的認罪協議,他2018年5月持旅遊簽證進入美國,並且從未離開,這違反了該簽證的條款和期限。後來,移民當局找到了楊志揚,並責令他定期向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執法和遣返承包商報告。該承包商在移民訴訟未決期間對某些人的監督進行管理。
檢方稱,楊志揚至少有四次就移民事宜向管理其移民案件的經理提供現金。2019年9月27日,作為楊志揚與ICE監督協議的一部分,楊志揚在等待移民案件審理期間,與某公職人員進行了預約。楊志揚與該公職人員在同一個房間內會面,一名翻譯則通過電話參加會議。在會面中,楊志揚表示「想要恢復自由」。公職人員告訴楊志揚,他處於最低級別的監控狀態,但公職人員可能可以減少楊志揚需要到辦公室報到的頻率。公職人員還告訴楊志揚,有可以減少會面頻率的程序。
該公職人員結束與翻譯的通話後,楊志揚回過頭,將幾張折疊好的現金遞給該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兩次拒絕了這筆錢,並離開辦公室為楊志揚復印文件。隨後,楊志揚悄悄在該公職人員的電腦鍵盤下塞了100元。公職人員隨後向有關當局報告了該行為。
2019年10月11日,楊與該公職人員會面時,又將200元現金放入公職人員的口袋,並要求減少監控。此時已經充當臥底的公職人員表示將需要「更多的錢」。楊志揚表示自己下次可以提供1000元。2019年10月25日與該公職人員的辦公室會面中,楊志揚向公職人員提供了700元現金,以換取減少他到辦公室報到的頻率。
2019年12月20日,充當臥底的公職人員告訴楊志揚,可以非法幫助楊志揚獲得綠卡。對此,楊志揚表示非常感謝,並表示會給予報酬,他隨後答應了該公職人員1萬5千元的估價。楊志揚在下一次與該公職人員會面時,支付了5000元作為首付款。期間,雖然該公職人員數次表示幫助楊志揚獲得綠卡是通過非法的途徑,但楊志揚回答稱「不用擔心」。據此,法官格林姆判處楊志揚在聯邦監獄服刑1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