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檢察官弗里德(David J. Freed,音譯)稱,萬騰騰據稱於2015年4月申請了H-4非移民簽證。當時,H-4簽證持有人不具備在美國就業的資格。據稱,萬騰騰在簽證申請中稱他「未受僱」。但檢方稱,在當時,萬騰騰擁有並經營一個或多個企業。萬騰騰被指控的「未受僱」構成簽證欺詐和虛假陳述,將受到偽證處罰。

聯邦調查局已對此案進行調查,助理聯邦檢察官夏爾馬(Ravi Romel Sharma)正在對被告進行起訴。起訴書和相關刑事案情僅是為指控。除非並直到被告在法庭被定罪,否則所有被指控的人都被將以無罪進行推定。

法官將考慮了適用的聯邦量刑法規和《聯邦量刑指南》後,對萬騰騰進行量刑。

根據聯邦法律,對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獄外監管以及罰款。根據《聯邦判刑指南》,還要求法官考慮並權衡許多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質、情況和嚴重性;被告的歷史和性格;以及懲罰被告,保護公眾以及滿足被告的教育、職業和醫療需要的需求。出於這些原因,對某項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罰不一定未最後對特定被告的可能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