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在訴狀中說,在他簽約前後,兩人口頭約定,只要兩人共享彼此的愛心和感情,陳先生就讓楊女士住在公寓裡,若他們之間的感情疏遠了,則楊女士自行搬出,或者陳先生等同於室友的房東,有權驅逐室友。
陳先生說,2019年10月左右,兩人之間的感情疏遠,他要求對方搬離,但對方拒絕並繼續住在公寓,而且不讓陳先生進屋。他說,女室友違反口頭約定,未給任何房租,還令他另外花錢找臨時住所,他要求對方賠償他5萬美元。
然而,楊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資料講述了故事的另一面。楊女士說,陳於2019年9月26日簽租約,次日她就遷入公寓,雖然她沒有被列為租戶,但租約上有她的名字,她被列為房客,「顯然房東和原告都希望我住在公寓裡」。
楊女士在訴狀中說,2019年10月7日,陳先生在搬進公寓之前,殘酷地毆打了她,並偷走了她的手機,當時兩人都在公寓中,她被帶到急診室治療。由于她打電話報警,陳先生被捕,法官簽發了保護令不准他靠近受害者。兩天後,陳先生來到公寓,因蔑視保護令再次被捕。
楊女士強調,由於陳先生從未搬進公寓,因此房屋內沒有他的任何個人物品。
從刑事法庭記錄看,陳先生10月7日第一次被捕,被控「用器具毆打導致身體傷害」等幾項刑事輕罪(A Misdemeanor,行為不檢 )。10月9日他第二次被捕,在之前的幾項控罪外,又罪加一等被控「蔑視法庭罪」(Crim Contempt-2nd:disobey Crt)。
資料顯示,陳先生12月10日找律師,今年1月9日上住房法庭,提出對方強占房屋的訴訟(holdover proceeding),以便驅逐楊女士。陳的律師證實,1月9日將傳票送達給了25歲~30歲的楊女士。
然而楊女士說,1月9日在房屋法庭的走廊上,陳先生的律師走近她,把一些文件塞到她胸前。後來,她才得知這是傳票和起訴書,認為原告律師交付文件的程序不當。她請求法庭駁回當前的訴訟,認為陳先生驅逐她「既荒唐又荒謬」。
該訴訟還在進行中,陳先生的律師昨天反駁稱,他在法庭的走廊交付被告文件的程序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