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居住或者租住在康斗(Condo,共管公寓)裡,想對房屋的內部翻新,也須經得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因為共管公寓業主並不是住所唯一的主人,共管聲明對私人單元內的翻修工程也限定了框架,這是共管公寓文件確立的規則、政策和程序,違反此規定者,可能會面臨很嚴重的後果。
曼哈頓民事法庭有一宗案件,和屋主擅自改造房屋有關。中央公園北側一棟共管公寓St. Nicholas Court的物業管理委員會3月26日狀告公寓內一對華人業主王氏和秦氏,兩人在2016年7月1日簽訂契約,共同擁有公寓公共部分(Common Elements)2.52%的權益。
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代表住戶的利益,而確保建築物的完整性正是其職責之一。因為業主管理委員需要評估工程對公共區域的影響,來判斷同意或不同意,對其結構性增補、改動或改進的,委員會有權制定條款和條件。尤其一旦觸及到單元的外殼,比如天花板和地板、管道或電力,就一定要更加謹慎。因此業主管理委員會要求業主提交工程的明確而全面的描述,必要時還會請專家驗證其可行性,驗證費用由業主自己承擔。
根據起訴書,兩人沒有向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交工程計畫並申請他們的批准,未能根據翻新協議要求提供保證金來抵押其義務,未能向委員會作出賠償,未能提供認證的承包商,未能提供承包商的執照和保險證明,也沒有樓宇局的建造許可,未能獲得安全批准,不遵守共管公寓規則而開工,違反了共管公寓樓的規章。
業主管理委員會在2019年1月31日左右,由律師通過普通信件和掛號信(有回執聯)送達兩名華人被告,書面通知他們違約,強制兩人在2月15日前將單元恢復原狀,同時要求在2月15日進入單元檢查,對工程進行鑑定,是否不正當的改動已經解決。
但是兩人沒有配合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於是業主委員會本週二提告,徵收15萬美元高額罰款,外加5萬美元律師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