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其後在美國商標局(USPTO)註冊了「幸福堂」、「台灣No.1」等商標,並以該注冊商標推廣珍珠奶茶,在加州羅蘭崗、佛羅里達州、休斯頓等地開設了多家特許經營店。
而被告跳過原告,今年7月29日在喬治亞州也開了珍珠奶茶店,以「幸福堂」、「台灣No.1」等字樣經營。
因此,原告日前一紙訴狀遞交紐約東區聯邦法院,請求法官頒發禁令,禁止被告在喬治亞州以「幸福堂」名義開店,摘除與「幸福堂」相關的包裝、廣告和印刷品等標識,並賠償原告受侵權的損失,金額是1,200萬美元。
但是,被告回應本報記者查詢說,他們從臺灣幸福堂總部合法直接獲得區域主授權(Master Franchising),他們堅信沒有違反任何商標法。至於這起官司,他們說,幸福堂台灣總部正在處理。
今年9月13日,幸福堂台灣總部在官網上發表聲明,表示與幸福堂有限責任公司(紐約)的合同已終止。聲明稱該紐約公司原為他們的美國代理商,「惟因代理期間多次未遵照標準作業程序、積欠款項、私下製造版權物和透過不明供應商進貨,且未提出開業申請和遵循相關程序通過本公司審核,就私下⋯⋯公布多家分店即將開幕之訊息。」因此終止其代理權並結束所有相關合作。
原告紐約幸福堂飲料店業者莊振輝20日受訪表示,他們向臺灣總部下單採購原材料,並已支付貨款,但第二批貨的質量不對,和第一批貨有差異,他只好自己在台灣找更好的圓粉,並經過美國食品安全檢驗。
他說,並未積欠款項,也對臺灣總部所指的問題,以及取消契約的律師信一一做出回應,「我們回信說我們沒有不對,他開始說錢的問題,我們說錢已經多付(overpay),請他結算,但他就不回我們消息。」
莊振輝說,他簽署合約的時候沒有弄清楚商標是個人擁有還是公司擁有,最後才發現這個法律缺失,「幸福堂」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是創辦人陳泳良私人擁有,其商標和公司是分開的。代理商只是使用其品牌開店,雖然紐約公司簽約時獲得美國永久代理權,但「幸福堂」的品牌影像和名字只能使用15年。
該案實際是紐約幸福堂與台灣幸福堂總部的合約糾紛,但雙方在台灣都沒有訴諸法庭。莊振輝表示,自己是美國的獨家代理商,可以在美國自行招收加盟。台灣總部把商標又賣給別人,喬治亞州的公司不曉得他註冊了美國的商標、直接和台灣幸福堂聯繫,因為對方沒有理會他的律師函,所以他上吿法院,要求對方停止開店。